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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收錢辦北京戶口 中間人“抽成”牟利

民警收錢辦北京戶口 中間人“抽成”牟利

涉案民警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獲刑10年;一中間人終審被認定受賄罪判刑3年半

一傢工程建設監理公司的副總經理王曉剛通過通州區永樂店派出所戶籍警劉某,違規替自己女兒和他人等16人辦理北京戶口,給予劉某“好處費”180餘萬。之後王曉剛和劉某雙雙獲刑。

一審法院認定王曉剛構成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王曉剛上訴。新京報記者昨日獲悉,北京市三中院二審審理後近日作出判決,認為辦理戶口過程中,王曉剛作為中間人獲利65萬元,終審以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半,罰金20萬。

記者瞭解到,除收受王曉剛賄賂外,涉案戶籍警劉某另有收錢違規辦理戶口行為。朝陽法院一審以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0年,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劉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61萬元予以沒收。

經理幫人辦戶口“截留”好處費

1967年出生的王曉剛大學文化,案發前是北京一傢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副總經理。2001年,王曉剛在參與八通線項目施工中,認識瞭所住賓館工作的張某。

王曉剛說,當時女兒在太原讀書,沒有北京戶口,為讓女兒能在北京上學,他便問張某是否有門路辦理北京戶口,“張某說能辦,但要花5萬元,還要瞭女兒的出生信息。”

據王曉剛回憶,他將5萬元現金交給張某後,女兒的戶口同年底就辦瞭下來,並落在張某小舅子戶口上。隨後王曉剛用該戶口去通州二中給女兒順利報上瞭名。後來因為總是要戶口本,每次都得通過張某找其小舅子,張某索性把王曉剛女兒的戶口遷到瞭自己傢,讓她順利在京中考。

張某證詞顯示,因為在賓館工作,他經常去派出所向戶籍警報暫住人口信息,並因此與劉某熟悉。並通過劉某將王曉剛女兒的戶口遷到北京。

據瞭解,此後王曉剛同事、朋友的孩子都通過他找張某辦理北京戶口,在把好處費給張某前,王曉剛都會自己留下一部分,“比如給同事的孩子辦戶口,王曉剛就要20萬,但隻給張某15萬元”。慕名而來的朋友越來越多,王曉剛“截留”的好處費也不斷增長。

戶籍警編造親屬關系違規辦落戶

王曉剛說,他知道戶口都是通州區永樂店派出所民警劉某違規辦的,但並不知道怎麼辦成的。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涉案民警劉某是1995年通過社會招考方式到通州分局參加工作的,先後做過社區、內勤民警,1999年到2003年5月做戶籍警,2003年起一直在永樂店派出所工作。根據法院認定,劉某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19名人員非法辦理北京市居民常住戶口,並收受好處費共計261萬元。這其中就有王曉剛介紹的16人。他承認,這些人並不符合戶口遷入北京市的條件。

劉某說,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戶籍管理制度要求,戶籍內勤民警負責轄區內常住人口的戶籍登記、管理工作,具體包括出生及死亡登記、市內人口遷入變更審批等業務。作為戶籍內勤民警,他對操作流程十分清楚。借此違規辦理市外遷出、補報出生登記等,擅自將上述人員遷入通州區永樂店鎮。

劉某稱,張某將王曉剛女兒信息給他,想把戶口辦到北苑,他答應瞭。2003年3月底,劉某通過北苑派出所戶籍系統,在沒有《親屬關系證明》、沒有《戶口遷移證》等材料的情況下,他以王曉剛女兒系張某小舅子的外甥女的名義,將王曉剛女兒戶口辦理瞭北京市遷戶,拿瞭張某2萬元好處費。

同一孩子兩次“遷京”事情敗露

記者獲悉,王曉剛介紹過來的人,被民警劉某以各種違規形式落瞭戶。其中,2010年10月底,羅某的孩子是通過補報往年出生的方式落在瞭永樂店,實際孩子跟登記的地址戶主沒有任何親屬關系,實際戶主也不知道這個事情。

王曉剛後來介紹來的孩子,劉某油煙處理機價格給落到瞭轄區一些中學的集體戶上。之所以選擇集體戶,是因為集體戶不太引人註意,而且學校一般不會核對戶口信息,以後往外遷也比較方便。

劉某回憶,除瞭王曉剛介紹的人,他還幫潘某辦理過北京戶口,潘某想將外地戶口的妻子、孩子落戶,劉某開始給潘某妻子辦瞭一個殘疾證明申請靜電除煙機推薦落戶沒有批準。兩年後,他在永樂店派出所戶籍專用電腦上,在沒有《準予遷入證明》、《戶籍遷移證》等材料的情況下,以市外遷入投靠親屬的方式,違規將潘某孩子戶口遷到北京,然後讓潘某盡快把戶口遷到別的轄區。

辦戶口的人許諾給王曉剛的20萬好處費,經過轉手,到劉某手裡隻剩瞭8萬元。張某說,他記不清收瞭多少戶口,但給劉某的都是8萬元,有時候他不想幫王曉剛辦瞭,就漲價,最後戶口漲到20萬、30萬一個。

直至最後,其中一個孩子違規落戶北京的幾年後,又隨父親因人才引進計劃全傢遷戶到瞭北京,這一個孩子在京有瞭兩個戶口,讓事情敗露。

中間人終審被認定受賄共犯獲刑

2017年9月6日,王曉剛被北京市朝陽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後被羈押。

一審法院認為,王曉剛明知他人身為國傢工作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他人給予國傢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觸犯瞭刑法,已構成行賄罪。判處王曉剛有期徒刑6年。

王曉剛不服上訴。在上訴中,王曉剛及其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曉剛與下線張某、民警劉某間存在行受賄合意,王曉剛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賄賂罪;而公訴機關三分檢的意見為,王曉剛的行為應認定受賄共犯,同時王曉剛為其女辦理北京戶口,應另定性為行賄罪,但鑒於二審上訴不加刑原則,不宜增加認定罪名。

經二審審理,三中院認定公訴機關的意見成立,王曉剛夥同他人利用國傢工作人員的便利,非法收受財物,謀取不法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終審以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半,罰金20萬。

此外,2018年4月16日,朝陽法院一審以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涉案民警劉某有期徒刑10年,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劉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61萬元予以沒收。

■ 追問

中間人行賄罪為何改為受賄罪?

記者註意到,兩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並沒有差別,為何交給民警180餘萬的“行賄”變成瞭受賄罪?

對此,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解釋稱,關於本案的定性,主要涉及三個罪名,即介紹賄賂罪、行賄罪、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與行賄罪、受賄罪在法定刑上存在明顯區分。根據刑法的規定,隻有情節嚴重的介紹賄賂行為才成立介紹賄賂罪;而刑法之所以要求情節嚴重,顯然是因為介紹賄賂行為本身對法益的損害還沒有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因此,介紹賄賂行為本身應當僅限於相對輕微的行為,與本案王曉剛的行為明顯不符。

三中院認為,行賄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人通過付出錢財獲取利益,而在本案中,作為行、受賄鏈條中的中間人,王曉剛既不是利益的獲得者,也不是贓款的支付者,認定行賄罪明顯不妥。而且,對於轉托型中間人認定行賄罪,所切分的利益僅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其行為對法益的侵害並未得到完整評價,且認定共同行賄易導致量刑失衡,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王曉剛、張某作為中間人和國傢工作人員具有共同的利益訴求,即通過幫助違規辦理落戶進而獲利,其行為實質是利用國傢工作人員職權行為共同受賄。鑒於王曉剛在其所參與的共同受賄中,與張某等人在主觀上存在概括的受賄故意,對其他受賄共犯各自收取受賄錢款的數額並不知曉,故應以其實際所得額確定受賄數額。(記者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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